有一家香港公司的情況如下:
(1)2010年4月28日成立,2011年11月2日收到稅表。
(2)該香港公司成立后香港公司歐盟商標稅務,在寧波設立了外商獨資企業。
(3)香港公司到目前為止發生的款項都是投資款和銀行費用,有250萬左右的款項,這些錢都是投資到寧波公司。
(4)寧波公司目前只做了2010年的審計。
那現在遇到的問題香港公司稅務是香港公司未年審收到法院傳票處理案例:
1)這樣在報稅的時候需要對寧波公司單獨做核數師報告嗎?
2)如果不單獨審計是否會影響到以后香港公司的分紅?
3)香港公司稅務是否可以選擇12.31作為年結日?出具2份審計報告,比如 2010年公司成立開始到2010年12月底出一份,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再出一份,這樣是否合適?
4)是否需要跟國內公司進行合并報表?有什么利弊嗎?
根據這家公司的相關情況,香港公司稅務該選擇如何報稅方式?
瑞豐答復:
1. 香港與寧波是獨立兩家公司。香港母公司按照香港法例應繳香港稅。而寧波公司應根據中國內地法例繳付內地稅項。由于兩間公司是獨立的,所以香港公司稅務需要準備兩份審計報告。
2. 就子、母公司關系,原則上只是股東是一間公司。因為兩間公司獨立營運,所以應做兩份審計報告。而香港的分紅,應由國內公司(寧波)繳稅后的利潤派息給香港控股公司。再由香港控股公司派息給股東。
3. 因為國內審計年結日為12月31日,香港公司稅務所以可以在2010年成立日期至2010年12月31日為一份,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為另一份。我司在這個問題上的意見跟你們想法是一致的。
4. 根據香港會計準則,如果控股百分比超過50%,就必須做合并報告。但是一般客戶考慮到審計成本關系,所以根據客戶自己的選擇,不一定做合并報告。但如果不做合并報告的話,香港公司稅務會違反香港會計準則,所以我司會出一份‘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出一份‘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影響只針對日后計劃上市的公司,其它一般來說是沒有問題的。(注意:合并報表與合并報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并報表是不需要會計師簽字的,而合并報告則要會計師簽字?。?/p>
香港實行稅種少、利稅率、地域來源性征稅原則,即不在香港本地的收入無需繳納任何稅收。香港公司一般只需交納利得稅,利得稅是根據公司實際盈利來計算的,企業不盈利不交稅,除了煙酒和特殊品之外,香港沒有進出口稅。大陸客戶通常注冊香港公司用作貿易,在大陸發貨銷往國外,只要產品不經過香港中轉,香港公司稅務即屬于離岸經營無需在香港交稅。但需要說明的是,不交稅不代表不用報稅,不管公司有無盈利,不管是否是離岸經營,香港公司每年都必須按時進行年審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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