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的吳先生2011年通過瑞豐注冊了一家香港公司會計服務處理應收和預付款項案例,03年8月吳先生又聯系到瑞豐的陳小姐,想在內地成立一個辦事處,但是成立辦事處的條件是必須先將香港公司的文件進行律師公證。陳小姐向吳先生解釋到,香港簽發的文件,要在內地使用,必須公證,即是公證必須找中國委托公證人簽章,否則無效。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即為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委托公證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所需公證書須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證人出具,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才能發往內地使用。實行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內地之間法律制度不同,辦理律師公證證明所依據的法律、辦證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設置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為了確保香港發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證人制度實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來,這項制度解決了內地和香港不同社會制度和法律體系下公證文書相互使用的問題,對于規范市場秩序,有效防止商業欺詐,維護兩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吳先生聽了陳小姐的解釋后辦理了香港公司律師公證,在內地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者簽合同等不再有任何障礙。
律師公證是指專業律師協助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行為或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證明。瑞豐所提供的律師公證包括證明個人身份,如國籍、身份證資料、護照資料、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律師公證企業證明類包括公司注冊地址、注冊編號、注冊資本、董事、股東等資料的證明。無限公司提供證明公司股東情況、商號、會計報告、銀行資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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