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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簡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業務利潤并非來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報香港利得稅時,同時向香港稅局申請"離岸收入"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稅務上應做出怎樣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離岸收入"之利得稅豁免要求,香港稅局并未有明確的規定。 |
我們可為企業提供優質的離岸豁免服務,具體服務/流程有: |
離岸豁免申請基本要求 |
![]() 1)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
申請次數與間隔時間 |
只要貴司的業務沒有改變,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 |
申請離岸豁免的業務類型及關鍵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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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豁免服務報價 |
具體費用請于我們聯系,聯系電話:400 - 880 - 8098 |